认证外国分支公司及代表处的新程序
国家对于外国法人在俄联邦境内创建分支公司或开设代表处以及终止分支公司或代表处的经营活动的监管需要通过认证来实现。
该要求在1999年7月9日颁布的第160号联邦法律《关于在俄联邦的外国投资》中有所体现。
目前,2014年5月5日颁布的第106号联邦法律,以及2014年12月16日颁布的第1372号政府命令对外国法人的分支公司及代表处的认证程序做出了重大调整。
自2015年1月1日起联邦税务局(俄税局)将成为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从事外国法人的分支公司及代表处的认证工作(外国信贷机构代表处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代表处除外)。
据俄税局官方网站www.nalog.ru显示,俄税局2014年12月22日颁布的ММВ-7-14/668号命令赋予俄税局莫斯科市第47号跨区域检察署(地址:莫斯科市多尔果卢括夫斯卡娅路33号1栋)对外国分支公司或代表处(外国信贷机构代表处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代表处除外)的认证权力。
此前,外国人代表处或分支公司的注册工作由俄联邦司法部负责。现在联邦机构“俄联邦司法部下属国家注册局”已被取消。该部门此前从事的外国公司的备案工作,现已转交至联邦税务局。
以俄联邦税务局在2014年12月26日颁布的ММВ-7-14/680号法令为基础的修订法案确立了外国分支公司及代表处的新认证程序(外国信贷机构的代表处除外)。
还确定了新的认证所需的文件形式及格式。2014年12月26日颁布的ММВ-7-14/680号法令规定的申请及其它文件的形式和格式也包括在内。
外国法人的涉及民航领域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信贷机构的代表处与此无关。
对于在俄联邦境内认证外国机构的分支公司或代表处需要征收税费。
每个分支公司或代表处需征收120000卢布(联邦税务法第333.33章第5条)。提供外国法人分支公司或代表处认证的国家登记目录的材料——200卢布(2014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1491号联邦政府命令)。
除此之外,俄联邦税务局规定了经认证或允许经营至2015年1月1日的,且认证或许可证到2015年4月1日仍有效的外国分支公司/代表处需提交材料的形式和格式。
新规定的文件形式及格式中所提供的信息将被录入外国分支公司/代表处认证的国家登记目录。
立法机构针对在俄联邦境内已认证的外国分支公司及代表处还制定了过渡性的政策。这些政策被记入2014年5月5日颁布的第106号联邦法律第8章,总结如下:
经认证或允许经营至2015年1月1日,并且认证或许可证到2015年4月1日仍有效的外国法人分支公司或代表处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提交材料用以录入外国法人分支公司或代表处认证的国家登记目录。
经认证或允许经营至2015年1月1日,并且认证或许可证到2015年4月1日仍有效的外国法人信贷机构和涉及民航领域的外国代表处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由俄罗斯银行或俄罗斯民航局向俄联邦税务局提交录入材料。
录入材料的形式及顺序需按照2014年12月26日俄联邦税务局颁布的ММВ-7-14/684号命令来执行。国家对录入材料不征税。
在2015年4月1日之前录入的外国法人分支公司或代表处(外国法人信贷机构和涉及民航领域的外国代表处除外)在其认证或外国法人在俄联邦境内开设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视为被认可的机构。
根据联邦法律第160号规定,认证或许可证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外国法人分支公司或代表处(外国法人信贷机构和涉及民航领域的外国代表处除外)有权在证件到期日前的30天之内向俄联邦税务局提出认证要求。
从2015年4月1日起对未履行第106号联邦法律第8章的规定的外国法人分支公司或代表处(外国法人信贷机构和涉及民航领域的外国代表处除外)将终止其有效认证及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