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您的业务托付给专业人士
8 (499) 444 0000
每日 上午 9:00 至下午 6:00
E-mail sale@rosco.su

使用简税制的条件

税务简化制度(以下称简税制)是一种税收制度,指的是通过特殊手续缴税,该制度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

简税制的实质在于纳税人缴纳统一税,以取代传统税收制度需缴纳的一系列税收。

统一税的缴纳者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个体户)。

税务简化制度的使用免除企业缴纳利润税(除缴纳股息及个别类型债务交易 );财产税;增值税(除货物进口到俄罗斯境内及其管辖下的其他地区时须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也除俄罗斯税务法典第174条第一项上描述的增值税外)。

税务简化制度的使用免除个体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经营活动的收入,除俄罗斯联邦税务法典第224条第二、四、五项中规定的35%及9% 的税收);个人财产税(包括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财产);增值税(除货物进口到俄罗斯境内及其管辖下的其他地区时须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也除俄罗斯税务法典第174条第一项上描述的增值税外)。

其余税收须照常缴纳。

按照俄罗斯税务法,使用简税制的企业及个体户须按照税务员指示履行其义务。使用简税制的企业及个体户须照常进行现金交易及提交统计报表。

使用条件

考虑到简税制靠降低税收负担的特殊吸引力,立法者限定了其适用的条件:

1) 在本年已过9个月后企业递交过渡到简税制的申请,按照俄罗斯税务法第248条确定的进款若不超过45.000.000卢布,则该企业有权过渡到简税制。该数额应当按照每年物价指数变化。

这样2015年过渡到简税制时,2014年9个月的企业进款不应超过48.015.000卢布(45.000.000 × 1,067)。

2016年过渡到简税制时,2015年9个月的企业进款不应超过51.615.000卢布(45.000.000 × 1,147)。

2)企业及个体户在税收报告期的平均工人数超过100人,则无资格申请简税制。

3) 根据会计统计的企业及个体户的固定资产净值超过 100.000.000卢布,无资格申请简税制在此情况下须考虑这些固定资产会折旧,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收法第25条计算资产的折旧。

4)被其他企业掌握的股份超过25%的企业及个体户无资格申请简税制(除俄罗斯联邦税收法第346.12条第3项第14小点所规定的企业)。

5)企业及个体户具有分公司,或者代表处;银行;保险机构;民办养老金;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人;当铺;生产应纳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及个体户,同时还包括开采和销售有益矿物(除常见有益矿物)的企业及个体户;开展赌博活动的企业及个体户;无组织公证员;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还有其他形式从事法律活动的组织;参与产品分享协议的企业;缴纳单一农业税的企业及个体户;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外国企业;小额信贷公司。以上企业及个体户不具有申请简税制的资格。

6)企业及个体户,对于某些个别的经营活动切换到交付估算收入的单一税,对于其他经营活动有资格使用简税制。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这样的纳税人员工数量及固定资产的限制应以所在进行的所有经营活动确定。而收入的极限值按那些活动的类型确定,纳税人应按常规征税制度纳税。

企业及个体户过渡到简税制的使用,需在日历年12月31日前按注册地址递交申请到税务机关,如果在下一年计划使用简税制。在申请中应指出所选的税收项目,固定资产净值及9个月的进款数目。

新成立的企业及个体户有资格申请转换到简税制的,需不晚于在税务机关注册后的30个日历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使用简税制。

 简税制下的征税项目及税率

简税制下的征税项目可能是:

- 《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税率为6%。本项税收最大限度简化税收登记,避免因开支凭证带来的麻烦。

- 或《净收入》。此种情况下税率为15%。不同联邦主体可以建立法律使税率差别范围控制在5%到15%。

为了选择最适宜的方案,纳税人必须对比不同征税项目需要缴纳的金额。

停止使用简税制

纳税人失去使用简税制的资格:

1)如果根据税务报告期的结果,按照俄罗斯联邦税务法第346.15条及346.25条第一项第1、3小点所规定的收入超过60.000.000卢布。该数值应乘以通货紧缩指数。比如2014年纳税人的收入,若要申请使用简税制,则不得超过64.020.000卢布。(60.000.000 × 1,067),2015年 68.820.000卢布(60.000.000 × 1,147)。如果纳税人同时采用简税制及征税特许制度,那么在确定收入数额时,要考虑到两种特殊的税收制度;

2)或者按照俄罗斯税务法第346.12条第三、四点,如果在税收报告期不符合简税制条件;

对此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期满后的15个日历日内通知纳税机关。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纳税人被认为在当季度已失去使用简税制资格。

使用简税制的纳税人若要在下一年换用其他征税制度,则须在本年的1月15 前咨会纳税机关要换用的纳税制度。若要重新开始使用简税制,则要隔一年后才可申请。

若经营活动被终止,而在此前使用了简税制,那么纳税人必须将此情况咨会税务机关在经营活动终止后的15天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