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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再融资利率:银行是否可以单方面改变先前的贷款利率?

自2014年12月16日起俄罗斯央行提高基准率至17%。此消息发布在在俄罗斯央行的官网上。

俄罗斯央行解释到,这一决定限制了贬值及通货膨胀风险的增长。基准率是这一种利率:俄罗斯央行以这种利率提供给其他商业银行一星期贷款,同时也准备接受来自其他银行的存款,同一期限。基准率影响银行信贷业务利率的高低及通货膨胀的水平。

随着利率的增高,出现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银行是否自行决定或者单方面改变已签订的信贷合同的利率。

我们来看1990年12月2 日通过的第395-1号联邦法《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

贷款的利率是信贷合同最重要的,也就是最不可缺少的条件(第295号联邦法第30条)。

第395号联邦法第29条规定信贷机构无权单方面更换或者确定贷款的利率,存款的利息,代理佣金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有限期限。

个体企业家和法人

唯一的例外,如果有可能更改:

联邦法;或者与客户的合同允许。

因此在法律支持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融资利率提高,与个别企业家或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以单方面更改利率。

法庭上考虑到信贷协议非法改变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要求往往支持银行,而非企业,并作出有利于银行的决定。

然而,并非都如此简单。

银行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提高贷款利率的权利是合理的。这是遵照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1994年1月26日的第ОX-7/ОP-48号公告信第二条。法院认为银行根据信贷协议的权利单方面改变信贷条款时,应该在合理及诚信的原则上:

《按照俄罗斯民事法第310条,以及法典第29条第二部分,如果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中有所规定,则银行借贷利率以及借贷期限可以单方面进行更改。然而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被通知合同条款有所更改的合同方不同意这些更改时,不能证明合同条款单方面改变破坏合理的平等权利,合同双方的义务,违背业务惯例,或者以其他形式违反私法合理及诚信的基本原则》。

一些下级仲裁法院持有类似的观点。

对于借款人法人有些不同的情况。

在与公民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信贷机构无权单方面减少合同的有限期限;无权单方面提高或者确定利率;无权增加或规定交易佣金。除非在联邦法中有规定可以有这样的更改。

因此,借款人法人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只有在联邦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借款合同中的利率。